1、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qū)ζ浒踩煽啃杂袘岩蓵r,應提前進行檢驗。
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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