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呼器及氣瓶定期檢驗法定依據(jù)-特種設備安全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
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
第四節(jié) 使用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二)完成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注:兩室一站)。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